

.e08ff51.png)
基本案情:A公司是一项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B公司针对该品种权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经审查决定维持涉案新品种的品种权有效。B公司不服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上述决定并责令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B公司提交了一系列新证据用以证明涉案新品种不具备新颖性。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对B公司未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定,且被诉决定关于涉案新品种不具备新颖性和特异性的认定无误,据此驳回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