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安置义务主体的确定

2024-02-19 15: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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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性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为补偿安置义务主体,市、县人民政府也未依法组建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征收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机构)并赋予该机构补偿安置行政管理职能的,人民法院一般可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一条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规定,确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补偿安置义务主体。

  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由其他主体代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的,可视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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