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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决议被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法律后果】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法条释义】
本条是有关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本条是在2018年《公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民法典》第85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6条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本条规定一方面确认了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撤销、不成立的,相关决议涉及已经完成的变更登记应当予以撤销;另一方面基于保护交易安全以及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的考虑,明确上述决议的无效、撤销、不成立对善意相对人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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