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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总结:
1. 因协议签订后,相应经营场地因环境整治原因不能作为经营场所,合伙经营无法继续进行,要求解除《合作协议》即退出合伙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2.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确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3.在合伙目的无法实现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调和合伙人之间矛盾使得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情况下,解散合伙企业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及时止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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