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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纠纷往往涉及工程技术问题,具有较高的专业门槛,在查明案件事实方面本就存在诸多障碍——包括但不限于证据的收集与整理、举证责任的分配等等。
在查明质量问题时,质量问题技术成因、修复方案以及修复费用的确定,又可能分别会涉及到质量鉴定、设计鉴定及工程造价鉴定等。这些因素都使得相关纠纷的解决更趋复杂。
关键证据对于证据链的构建与强化就至关重要,有时甚至能决定办案方向;能选择到合适的司法鉴定机构,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后续庭审策略的制定,以及证据和论点的呈现方式。
质量鉴定意见出来之后,从法律和事实两个角度提出合理的意见或异议,也决定了在这一过程中色重要程度。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就是交付工程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但其合同义务和举证责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范畴。
惯性思维可能会认为,证明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举证责任在于承包人;但从发包人角度出发,在未完工工程情况下,承包人主张工程款时,发包人提出工程质量以抗辩,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发包人又负有举证义务。
承包人的举证责任,对于诉讼思路的确立是至关重要的。在明确了举证责任之后,承发包双方往往也还是各执一词,这时候,司法鉴定就是最直观、最有说服力的证据。因此,把握好了司法鉴定的重难点,便能最大程度把握好工程质量责任的认定与查明。
“质量保修期”对应的是质量保修义务,作为承包人的法定义务,涉及到的是“最低保修期限”这一法定最低期限,保修期限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不能低于最低保修期限。
“缺陷责任期”则并非法律强制要求的期限,更依赖于当事人约定。缺陷责任期经过后,承包人即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
简而言之,前者是关乎承包人的责任承担,后者更关乎承包人应得的钱款。
建工领域作为技术门槛较高的领域,对专家辅助人的需求是非常大的,专家辅助人对司法鉴定的合理性评定也能起到十分积极的影响。
一方面,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可以帮助当事人有效地对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监督,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平衡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力量和质证权。另一方面,有利于弥补律师、法官等法律工作者在建设工程专业知识的空白,帮助公平、公正、有效地处理案件。如果建工律师能充分利用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作用,便有更大几率达成对己方有利的结果。
以“主体结构”这一概念为例,在具体案件中,工程质量问题的专业性更强,其是否属于主体结构、地基基础部分,是建立在技术标准上的法律判断,一般就可以从分包限制规则、保修条款、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三种情形去进行梳理和解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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