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要注意哪些?

2024-03-13 10:27:38

948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本文著作权归属于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三中院《企业全流程法律⻛险及防范指引》结合深入调研和审判实践,深入解析了43个实务场景下的法律风险防控流程与方法,本位为该系列中的第7个场景

  07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要注意哪些?

  资产没过户,等于出资出了个寂寞

  1

  基本要求

  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非货币财产须可转让、可估价,主要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

  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的,出资的股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以债权出资的,应当按照债权转让的规定,将拟出资债权转让给接受出资的公司,并将出资事宜通知债务人。

  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财产的,主要包括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

  2

  法官风险提示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实际价额低于公司章程所定⾦额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缴足出资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发起人、出资人还应承担连带补缴责任。

  公司没有实际使用非货币财产和办理权属转移手续的,应认定为股东出资不实,该股东应就出资不实部分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点击进入小程序,在线智能生成章程文书↓↓↓

  精确高效,量身定制,章程起草/修订可用

  3

  案例指引

  A 公司对 B 公司享有 190 万债权,在强制执⾏过程中,A 公司以B 公司增资时,股东李某以房产、汽车作价 300 万元,但未将财产交付公司使⽤并办理过户手续为由,申请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

  李某以房产、机动车等非货币性财产进行出资,但未办理15过户手续,应认定为出资不实。由于股东李某存在出资不实情形,且被执行人 B 公司已无清偿能力,故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李某应在300 万元出资不实范围内对 A 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

  一次性告知单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主要履行下列程序:

  (1)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进行评估作价,聘请有资质的专门资产评估机构确定财产价值并签订作价认可协议。

  (2)及时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交付给公司使用。

  5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第 27 条(2023新公司法第48条)、第 28 条第 2 款(2023新公司法第49条)、第 30 条(2023新公司法第50条)、第 82 条(2023新公司法第98条第二款)、第 83 条第 2 款(2023新公司法第99条)。

  《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 9 条—第 11 条、第 15 条—第 19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13 条第 2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13 条第 3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
相关法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