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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三中院《企业全流程法律⻛险及防范指引》结合深入调研和审判实践,深入解析了43个实务场景下的法律风险防控流程与方法,本位为该系列中的第7个场景
07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要注意哪些?
资产没过户,等于出资出了个寂寞
1
基本要求
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非货币财产须可转让、可估价,主要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
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的,出资的股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以债权出资的,应当按照债权转让的规定,将拟出资债权转让给接受出资的公司,并将出资事宜通知债务人。
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财产的,主要包括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
2
法官风险提示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实际价额低于公司章程所定⾦额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缴足出资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发起人、出资人还应承担连带补缴责任。
公司没有实际使用非货币财产和办理权属转移手续的,应认定为股东出资不实,该股东应就出资不实部分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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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引
A 公司对 B 公司享有 190 万债权,在强制执⾏过程中,A 公司以B 公司增资时,股东李某以房产、汽车作价 300 万元,但未将财产交付公司使⽤并办理过户手续为由,申请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
李某以房产、机动车等非货币性财产进行出资,但未办理15过户手续,应认定为出资不实。由于股东李某存在出资不实情形,且被执行人 B 公司已无清偿能力,故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李某应在300 万元出资不实范围内对 A 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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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单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主要履行下列程序:
(1)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进行评估作价,聘请有资质的专门资产评估机构确定财产价值并签订作价认可协议。
(2)及时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交付给公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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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第 27 条(2023新公司法第48条)、第 28 条第 2 款(2023新公司法第49条)、第 30 条(2023新公司法第50条)、第 82 条(2023新公司法第98条第二款)、第 83 条第 2 款(2023新公司法第99条)。
《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 9 条—第 11 条、第 15 条—第 19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13 条第 2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13 条第 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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