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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瑕疵股东主张抽逃股东返还出资的认定标准——天津某教育公司诉上海某泵业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案
【裁判要旨】:
股东抽逃出资侵害的是目标公司财产权益,公司其他股东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行使出资请求权属于共益权范畴,目的是维持公司资本,对该法条中行使出资请求权的“其他股东”进行限缩与公司资本制度也不符。即便行权股东自身出资存在瑕疵,或公司明确表示无需返还,从出资责任、请求权性质、价值选择三个方面考虑,抽逃出资的股东也不能以此主张免除自己的返还义务。在公司尚未经法定清算、清偿债权债务的情况下,为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股东抽逃的公司资本仍需补足,可主张返还出资的主体应包括所有股东。
【案例文号】:(2021)沪01民终14513号
参考案例:公司股权重置后应按工商变更登记内容确定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数额——某房地产公司诉厉某某、卢某某股东出资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公司注册验资后,原始股东在没有基础法律关系的情况下转出资金,构成抽逃出资。若新股东知悉原始股东抽逃出资情况,加入公司并进行股权重置,重新约定各方股东的出资额,并变更了工商登记。原始股东在公司的出资数额满足变更后登记数额的,公司起诉原始股东补足抽逃出资,不应予以支持。
【案例文号】:(2021)鲁民终2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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