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以单位拖欠工资为由提出离职,除工资外还能再要求赔偿吗

2024-03-14 14:5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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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被迫提出离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详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那在此情形下,劳动者能否再向用人单位请求支付赔偿金呢?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有条件的”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应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若逾期不支付的,才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综上,用人单位应按月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能随意拖欠,否则,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经劳动行政部门介入,若用人单位按时支付了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就不用再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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