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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公司以购买其指定的燃气灶具作为开通天然气服务的前提条件是不合法的。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公用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限定用户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商品或服务,而不得自由选择市场上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和服务。燃气公司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购买其特定品牌的燃气灶具,实质上构成了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干扰,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其中包括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的权利。
因此,如果天然气公司在开通天然气服务时强行要求用户购买指定的燃气灶具,用户不仅可以拒绝此类不合理要求,并且有权向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等机构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关部门也会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这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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