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协议签订后,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手续,入股协议可以解除

2024-03-17 10:14:25

1025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最高法院再审认为:

  关于《入股协议》应否解除的问题。

  本案中,《入股协议》规定傅民安通过注资的形式成为L。Z。公司股东,虽然傅民安已将投资款支付给陈水华,但陈水华并未按照《入股协议》的约定将投资款支付到L。Z。公司账户,而是挪作他用,故L。Z。公司未予办理傅民安的股东变更登记。陈水华主张傅民安已以股东身份参加股东会议,实际获得了股东权利。但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4年9月22日、23日的股东会议记录真实性缺乏证明、未经全体股东签字确认、未实际履行,实际上傅民安也未参与L。Z。公司的经营管理,未获得L。Z。公司盈利分红,不能认为傅民安已实际成为L。Z。公司股东。

  故二审判决认定傅民安签订《入股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入股协议》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6706号 2020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
相关法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