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法释〔2024]2号,以下简称《安排》),2019年1月1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9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
《安排》对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范围和判项内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程序和方式、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救济途径等作出了规定。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商事案件生效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适用本《安排》。在内地,申请人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认可和执行《安排》规定的判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请人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认可和执行《安排》规定的判决。
《安排》可有效实现两地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跨境认可执行,使得当事人无需为实现同一个案件确定的权益而重复诉讼,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诉讼之累,切实增进两地民众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