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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中受让普通债权,原诉讼主体受不受影响,能不能变更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我国现行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在诉讼中受让普通债权,原诉讼主体不受影响,原诉讼继续进行并不受影响。即使债务人以诉讼过程中债权已经转让,原债权人丧失诉讼请求的权利基础为由提出抗辩,法院也不会据此驳回原债权人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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