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发生效力、合同被撤销与合同解除

2024-03-20 14: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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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不发生效力,是指当事人虽就合同要素达成一致合意,合同已成立,但由于生效条件确定无法具备而不能发生效力的情况。典型情形包括两种:第一,法律法规规定须批准的合同因未批准而无法生效;第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因条件确定无法成就故无法生效。在合同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情形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以及赔偿损失的后果。

  合同被撤销,是指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因发现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事由,则由当事人主张撤销合同后,合同被视为自始未成立。对于合同的可撤销事由,具体规定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与合同无效类似,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被撤销,当事人应当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以及赔偿损失的后果。

  合同解除,实际上,合同解除并非合同的效力问题,其与前述四种情形仍存在本质的区别。合同解除是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因发生当事人根本违约行为或其他法定的情形,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时,解决合同僵局的方式。合同解除后,合同自解除之日不再有效,即双方自此不再受到合同约定的束缚。合同解除,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若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则另一方仍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主张违约责任。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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