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提交的材料

2024-03-21 14:5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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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仲裁材料

  当事人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应当亲自或者书面委托代理人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的立案接待窗口,向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书

  当事人应按照仲裁委发放的申请书上的要求填写,申请书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或打印,均需申请人本人签名并落有日期。申请书除应写明申请人本人的情况外,还应当写明被申请人的名称及确切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明确的申请请求及申请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二、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携带本单位登记证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三、授权委托手续

  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劳动争议仲裁事宜(包括递交申请书、领取法律文书、提交证据材料、开庭、调解、查阅案卷材料等环节),均应按照仲裁委的规定,在工作人员指引下提交,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仲裁委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仲裁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的,当事人应依法履行以下程序:

  一、接收仲裁文书

  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受理后,仲裁委将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有关通知受理、举证要求、出庭时间等方面内容的仲裁文书。当事人应积极接收各类仲裁文书,以维护自身知情权。

  二、答辩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仲裁委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三、管辖异议

  当事人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管辖异议。仲裁委经审查发现管辖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将书面决定驳回。

  四、反申请

  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反申请。反申请应当在答辩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提出,经仲裁委决定受理,并批准合并审理的,一并开庭审理。逾期提出反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另案处理。经仲裁委批准,可以视案情将两案并案处理。

  五、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

  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申请请求的,应当在仲裁委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六、追加第三人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仲裁委追加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

  七、证据规则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1、举证期限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仲裁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可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举证期限由仲裁委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举证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2、补充证据

  当事人自行要求补充证据的,应当在仲裁委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逾期补充的证据,庭审中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仲裁委应当安排质证,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的,仲裁委不安排质证。但仲裁委认为补充的证据涉及案件基本事实,是影响案件结果的关键证据,可以要求当事人质证,当事人拒不质证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仲裁委视案情需要,有权力要求当事人庭后补充证据,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规定的时间内补证,逾期不能补证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3、交换证据

  仲裁委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仲裁委认可,也可以由仲裁委指定。

  4、证人证言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及证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并经仲裁委许可。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证人应当亲自到庭作证接受询问。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仲裁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5、证据材料提交要求

  当事人应在仲裁委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有关证据,并按《证据材料清单》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证据原件与复制件经仲裁委核对后,原件退还当事人,复制件由仲裁委收存。复印件一律使用A4型纸复印。

  八、自行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在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如有申请人自愿放弃全部仲裁请求、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经仲裁庭介入后经调解达成协议等情形,申请人均可自行撤回仲裁申请。

  九、申请回避

  仲裁员、记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仲裁委对回避申请将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庭审理后知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回避申请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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