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一、协商一致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备注:一般认为,变更劳动合同需书面协商一致,但根据最高院的规定,口头也是可以的,但需履行超过1个月才视为已确定。
3、协商调岗必须双方事先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上就调岗达成了明确具体且合理的约定,并且该约定不存在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等违反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