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备注:无需协商一致,更无需先进行培训。
因为非因工患病或负伤,强调非因工,医疗结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这一般为通过常识理解的不能。
情形三、工伤(五级、六级伤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备注:解除权在劳动者,即便劳动者不能胜任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也无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