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四、员工不胜任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备注:需要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程序,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情形五、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备注:单从该规定上来看,要判断单位有单方调整的自主权,难言依据充分。
情形六、脱密期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
备注:《劳动合同法》对员工的辞职权,实际作了无限授权,所以对于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段时间脱密期的规定,并无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