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的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时,法院如何判定?

2023-09-26 16:3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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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26日名家居公司(卖方)与达美公司(买方)签订《建材购销合同》,约定:卖方向买方提供石膏板、防水石膏板、硅酸钙板等建材,由卖方将货物运输至买方指定的位于泸州城北万达广场,买方指定陶某进行验收,货到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货款。


    合同签订后,名家居公司按约定向达美公司供货,由于达美公司未按约定向名家居公司付款,2019年4月4日名家居公司(甲方)与达美公司(乙方)、陶某(丙方)签订《还款协议》,协议载明: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供货总价款为1489603.2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等额开具。2、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货款1155580元,尚欠货款334023.2元。3、乙方承诺于2019年4月15日前向甲方付清货款334023.2元,若到期未付,自愿按月利率2%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欠款付清为止。丙方陶某自愿对上述债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还款期限到后两年。


    还款协议签订后,由于达美公司、陶某未按时支付货款,因此名家居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达美公司、陶某支付货款334023.2元、利息,以及承担因提起诉讼而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


    起诉后,名家居公司发现实际收到的货款并没有1155580元,而仅有944580元,达美公司差欠的货款金额实际为545023.2元,因此申请变更了诉讼请求。理由是有笔211000元货款系达美公司安排个人账户支付给名家居公司,但由于需要开具发票,个人账户支付则无法开具相应的发票,因此名家居公司将该款项原路退回,再由达美公司通过其公司账户将211000元支付到名家居公司账户上,最后结算时,名家居公司误将该笔款项重复计算了两次。


    达美公司公司辩称:原告名家居公司与被告达美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对于原告名家居公司在诉讼中变更的请求金额不认可,还款协议中原告自认收到1155580元货款,因此付款金额应认定为1155580元,同时达美公司提供转账凭证证明其已经支付货款1044580元。


    争议焦点:


    本案尚欠货款金额是多少?


    法院判决:


    一、被告达美公司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泸州市名家居某某公司货款445023.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从2019年4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款止);


    二、被告达美公司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泸州市名家居某某公司支付因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被告陶谋对货款334023.2元及律师代理费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案例评析:


    根据一般的证据规则,一方当事人自认的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对方无需举证,法院可以直接确认,为什么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达美公司付款金额为1044580元,差欠货款为445023.2元,而没有按原告名家居公司在起诉状及还款协议中自认的收到货款1155580元来认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也规定“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本案中,通过对比原告名家居公司与被告达美公司提供的转账凭证,达美公司的转账凭证中少了一笔211000元的个人转账,多了一笔10万元的转账,经原告名家居公司核实,确实是收到了那笔10万元的转账,结算的时候漏算了该10万元的货款。


    因此,虽然原告名家居公司在诉状中自认收到货款1155580元,但是在庭前已经及时发现了错误,申请变更了诉求,并提供了转账依据予以证明,同时被告达美公司仅有付款1044580元的转账凭证,无证据证明其支付了1155580元的货款,秉着诚实信用原则,法院认定达美公司付款金额为1044580元,差欠货款为445023.2元与事实相符。


    善意提示:


    第一,当事人对账、结算时一定要细心,同时一定要保留付款、收款的凭证,在结算时对照付款、收款的凭证来计算付款、收款的金额,千万不要高估了自己的记忆力,从而导致不可挽回的损失。


    第二,在诉讼中,千万不可轻易承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否则法院极可能认定为自认而免除对方的举证责任,在无充分证据推翻自认事实的情况下,法院不会采信你相反的说辞,甚至会因为你前后陈述不一认为你不诚信,从而作出对你不利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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