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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购买商品房后入住,发现开发商存在夸大、不实宣传的情况,可以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针对商品房销售中的虚假宣传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如果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即便未载入合同之中,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违反这类说明和允诺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购房者遇到此类问题时,首先应留存并收集开发商的宣传资料、口头承诺记录、相关广告、规划设计图纸等证据材料。其次,购房者可以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要求开发商履行原先宣传的承诺或者进行补偿。若协商无果,购房者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寻求行政部门介入调查处理。
若开发商的虚假宣传构成欺诈,导致购房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购房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撤销合同后,购房者有权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可以请求开发商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总之,购房者在发现开发商夸大、不实宣传后,应积极取证,并可通过投诉、协商乃至诉讼等途径,依法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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