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委托自己的子公司担任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在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框架下是合法的,但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4号,2007年修订,现仍在执行)第24条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即开发商)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若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这意味着,开发商的子公司如果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持有合法有效的物业管理服务资质证书,可以通过合法的招投标或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协议方式获得前期物业服务项目的委托。开发商与子公司间的关联交易虽存在关联性,但只要子公司具备独立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且整个选聘过程透明、公正,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开发商委托其子公司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公司是合法的。
然而,对于这种关联交易,法律要求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若开发商滥用优势地位,未经合法程序擅自指派子公司服务,或在定价等方面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将可能面临行政监管和业主的法律挑战。
因此,开发商的子公司能否担任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关键在于其是否具备合法资质、是否经过了法定的选聘程序,以及是否在实施服务过程中切实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