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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3年6月,原告王某从被告李某经营的某商场四楼家居店处购买家具,原告王某实际共付款37299.99元。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均认可已收货和未送货情况,根据原告王某提供的定货单可以看出,未送达剩余货物价值为7729.00元。2023年9月,被告李某书写承诺书一份,载明:“承诺于2023年10月前将所有产品全部送到位,若违约本人愿承担壹万元的违约金”被告李某签字并捺印。原告王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家具买卖合同;2、李某返还货款37299.99元,并支付差价7000.00元;3、李某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及其他损失2400.00元;4、商场对第一、二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之间买卖合同解除的条件是否成就;2、被告李某违约责任的承担;3、被告商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一、关于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之间买卖合同解除的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买卖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本案中,原告王某主张要求解除与被告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双方并未协商一致解除买卖合同的情形下,根据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及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履行情况来看,虽然被告李某的履行不符合约定,但其已依约交付了大部分货物,未交付剩余货物数量、金额在整个买卖合同中份额较小,该迟延履行部分并不属于主要债务,因此不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定要件。故原告王某请求解除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对原告王某请求被告李某返还货款7729.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二、关于被告李某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根据民法典第601条第1款以及民法典第577条规定,被告李某承诺于2023年10月前将所有产品全部送到位,被告李某一再拖延送货,至今未交付全部货物的行为已然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书写的承诺书上自愿承担10000.00元的违约金,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诚信原则既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也是商业领域的黄金法则,当事人均应当遵守,故法院对原告王某请求被告李某依约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三、关于被告商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原告王某依据被告商场作为店铺的提供者、管理者,被告李某系商场的被管理者,因此主张商场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78条第3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即使被告商场应当承担责任,也是在被告李某不再租赁案涉商铺后,并且承担的直接赔偿责任,而非连带责任。现原告王某已经诉请被告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且原告王某无证据证明被告李某不再租赁案涉商铺,故原告王某请求被告商场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王某货款7729.00元;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王某违约金10000.00元;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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