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签离职协议时不知道怀孕了,事后能反悔吗?

2024-04-15 15: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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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赵婉儿于2017年4月5日入职上海热浪公司,担任费用管理专员岗位,双方签订了期限自该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18年12月25日,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赵婉儿签署《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同日,赵婉儿填写员工离职申请,内载离职原因为合同到期。2019年2月1日,上海市某医院出具超声检查报告单,载明赵婉儿宫内早孕、估计胚胎孕龄为6.2周左右,也就是说,赵婉儿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就已经怀孕。2019年2月22日,赵婉儿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2019年4月3日,仲裁委作出裁决,仲裁委认为公司单方出具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结束双方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决公司与赵婉儿自2019年1月1日起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公司对此不服,遂诉至一审法院。

  法院审理:一审判决:赵婉儿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是一份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有效。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赵婉儿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为双方就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款项结算、经济补偿等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应当认定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赵婉儿以其签署通知书及办理离职手续时不知晓自己怀孕为由,主张恢复劳动关系,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协议或认定协议无效的情形,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因此,对于公司要求无须恢复双方劳动关系之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一审判决公司无须恢复与赵婉儿之间的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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