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将租赁的房屋再出租给第三人的行为。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情形的房屋不得转租:
1. 承租人拖欠租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情况下,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关系,此时房屋不得转租。
2. 承租人擅自搭建:
若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进行违法搭建,不仅违反了租赁合同约定,也可能违反了城乡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城乡规划法》等规定,擅自搭建属于违法行为,此类房屋依法不得转租。
3. 预租的商品房:
预租商品房通常指开发商在房屋竣工验收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待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后再实际交付使用。由于预租商品房在法律性质上存在不确定性,且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使用条件限制,故此类房屋不宜转租。
4. 出租人明确不同意转租: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这意味着,若租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允许转租,或者虽有约定但出租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转租的,承租人无权转租。
5. 被依法查封、扣押的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因此,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房屋,其使用权受到限制,不得进行转租。
6. 权属有争议的房屋:
对于权属不清或存在权属争议的房屋,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此类房屋的处分权受到限制,包括转租在内的任何可能影响产权归属的行为均应避免,直至权属明晰。
7. 房屋使用条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若房屋的使用条件违反了《建筑法》、《消防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安全、消防、环保等方面的强制性规定,导致房屋不具备合法出租条件的,自然不得进行转租。
综上所述,当房屋涉及承租人拖欠租金、擅自搭建、预租商品房、出租人不同意转租、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权属争议或使用条件违法等情形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此类房屋不得转租。在进行转租行为时,承租人应确保房屋不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并严格遵守租赁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要求,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