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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车位在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成为专有部分时应当属于业主共有——重庆市豪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帝景豪苑业主委员会车位纠纷案案例要旨:小区开发商支付了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小区建设完成之后,随小区内房屋的出售,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小区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共有。案涉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不能成为专有部分,故该部分停车位属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应由小区业主共同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2817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来源:法信精选
2.当事人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车位的归属——安徽鼎兴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陈涛车位纠纷上诉案案例要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涉案车位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应依照约定严格履行各自义务。购买一方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而车位权利人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所购买车位,构成违约。案号:(2014)滁民一终字第00520号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法信精选
3.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山东鑫路源建设有限公司与张玉萍车位纠纷上诉案案例要旨: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涉案地上车位占用的土地属业主共有的场地,该车位应属业主共有。涉案当事人对车位无处分权,权利人即全体业主对于出售涉案车位的行为不予追认,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涉案车位买卖合同因上诉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无效,上诉人存在过错,应当返还被上诉人支付的车位款并赔偿损失。案号:(2014)菏民一终字第218号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法信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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