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厦门市烽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2民终第5584号]
原告杨某作为被告公司股东,书面请求公司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公司未作答复,因此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股东书面请求公司查阅公司财务资料,公司未作书面答复且公司未举证证明股东查阅公司财务资料存在不正当目的以及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应当认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资料。公司会计账簿的登记是以会计凭证为基础,会计凭证的填制需以公司实际发生经济业务事项为基础,会计账簿的外延应当包括会计凭证和与会计凭证形成有关的基础性材料。股东请求查阅公司所有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提供有关的财务资料以供股东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