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梳理: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2026-03-13 11: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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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网约车经营者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网约车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网约车聚合平台未履行核验、登记义务或者为未取得许可的网约车经营者提供网约车聚合服务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网约车聚合平台未采取要求网约车经营者停止相应服务、断开链接等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交通运输部门报告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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