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时”商标侵权案

2024-05-16 11:34:51

1012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原告:好某公司

  被告:皇某(福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福州赫某食品有限公司等

  【案情摘要】

  好某公司系“KISSES”“好时”系列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巧克力、糖果等,“KISSES”曾在2013年4月之前就被认定构成在巧克力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皇某(福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起分别在第29类“水果蜜饯”等商品上注册了“kisses”“好时之吻”等商标,福州赫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了使用上述商标的薯片、蜜枣等商品。好某公司认为皇某(福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赫某食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侵害了好某公司涉案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皇某(福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赫某食品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系恶意复制、摹仿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的,法院可以判令侵权人禁止使用该注册商标,而不受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时间的限制。皇某(福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申请注册“kisses”“好时之吻”商标前,好某公司涉案“KISSES”“好时”商标已经持续多年宣传使用,在巧克力、糖果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皇某(福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先后申请了十余件与好某公司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系复制、摹仿好某公司涉案驰名商标,可以认定皇某(福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虽然好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间距皇某(福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商标核准注册时间已超过五年,但皇某(福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商标为恶意注册,好某公司主张权利并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皇某(福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赫某食品有限公司被诉侵权行为侵害了好某公司涉案商标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皇某(福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赫某食品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商标法》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
相关法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