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的费用支付义务

2024-05-22 10: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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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拾得人拾得遗失物,有人主张拾得人应获得报酬,遗失物所有人不支付酬金的,拾得人享有留置权。2007年制定的物权法未采纳这种意见。路不拾遗、拾金不昧是崇高的道德风尚,立法要有价值取向,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拾得人因拾得遗失物、寻找遗失物丢失人、保管遗失物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可以按无因管理请求遗失物所有人偿还。无人认领的,由公安机关在上缴国库前支付。因此,本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本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例如,甲丢失一贵重物品,登报承诺如果有人拾得该物并归还,愿意支付人民币5000元作为报酬,此时,如有人拾得该物并归还,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支付人民币5000元的义务。本法第499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三、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本条第3款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隐匿遗失物据为己有的,构成侵犯所有权。遗失物所有人可以请拾得人偿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拾得人缴出。拾得人丧失报酬和费用请求权。拾得人将数额较大的遗失物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的,构成犯罪,依刑法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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