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从法律上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无效合同的情形分析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制造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是指当事人一方用威胁和要挟的方法,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如果这两种行为损害到国家利益,则合同无效。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该行为构成要件有二:一是当事人出于恶意;二是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实践中,此类合同多出现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场合。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5. 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对于此类情形,需注意几点:一是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二是违法的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不在此限;三是违法的是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范,而非管理性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