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股权的受让人可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2023-10-11 10: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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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受让股权时有义务了解公司的资产情况,知悉公司财产去向,在原股东未出资范围内承继出资义务,一审法院在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情况下,判决追加股权受让人为被执行人,并对所涉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

案例索引


    《王宏超与信亭菊执行异议之诉案》【(2019)京民终1464号】


    争议焦点


    瑕疵股权的受让人可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裁判意见


    北京高院认为:本案源于晋商长泓公司未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所作生效仲裁裁决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对晋商长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晋商长泓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


    晋商长泓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2017年5月8日,晋商长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宏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王宏超在受让股权时有义务了解公司的资产情况,知悉公司财产去向,在原股东未出资范围内承继出资义务,故王宏超不能以其没有相关专业背景,不具备知晓出资瑕疵的能力为由拒绝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一审法院在晋商长泓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情况下,判决追加王宏超为被执行人,并对晋商长泓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与事实相符,于法有据,本院应予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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