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自己骑车摔伤,是否属于工伤?” 这个问题看似十分简单, 很多人都以为只要在上下班途中受伤都应当算工伤,但实际情况并非否如此?其实这是一个“误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解读:也就是说本来“上下班途中”是“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但是国家为了最大限度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在《工伤保险条例》里出台了这一具体规定,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延伸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将发生工伤的情形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延伸到了上下班途中,但是对上下班途中事故的工伤认定作了严格的限制(即限制适用原则),并非所有的交通事故伤害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所以说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伤亡的工伤认定,应具备如下要素,并且缺一不可。1、必须是在上下班途中。2、受到的伤害必须是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的。3、事故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1、必须是在上下班途中。
对于上下班途中的情形应当如何界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由此可见,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可以归纳为两个原则: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简单来说,合理时间是一个时间区域。为了工作做准备,提前早一点,或者下班之后还要加个班,晚了一点,都具有正当性,属于合理时间。而合理路线,不仅指自己住所到单位往返的路线,从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所往返单位也属于合理路线。如果下班之后顺路去菜场买了菜再回去,则属于从事日常生活所需的活动,这样的路线也一样合理。总之,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情况下,即可以视为在上下班途中。
2、受到的伤害必须是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关于“交通事故”的释义为: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3、事故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所以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要求申报工伤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本人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和无法认定的情形)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一般都是需要报警的,由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人认定书,以确定责任的划分。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四种情形:无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法认定的情形。
综上,法律规定对于上下班途中伤亡能否认定工伤的界定已十分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