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信用卡套取资金借贷,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

2024-06-10 1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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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是发生在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那么,随着信用卡的普及,用刷卡套现的方式出借资金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

  网友咨询:

  利用信用卡套取资金借贷,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

  律师解答:

  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要符合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出借人的自有资金。信用卡持卡人套取资金借贷给他人使用,出借的资金并非源于自有资金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来源,而是信用卡内的资金。因此,持卡人不能将银行信贷资金作为自有资金出借他人,利用信用卡套取资金借贷,不能认定为民间借贷。

  律师补充:

  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信用卡。非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不得发行信用卡和代理收单结算业务。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两张,也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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