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条件

2024-06-20 11: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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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屋赠与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赠与人必须是房屋产权的拥有人,同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赠与的房屋必须具有合法的权属证件,不存在产权纠纷;

  3、赠与人和受增人均属自愿,有书面赠与协议(合同),并办理公证;

  4、房屋赠与必须经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审核,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5、受增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6、不得为逃避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债务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等而设定赠与;也不得为规避法规管理,如缴纳税费等而设立赠与。总之,房屋赠与不得危害公共利益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房屋赠与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因房屋赠与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赠与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因房屋赠与申请转移登记的,须提供以下要件:

  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

  4、经公证机构公证的赠与合同(原件留存);

  5、契税完税凭证(查验原件)。

  有抵押登记或者抵押权预告登记记载的,转让房屋应当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宅基地上农民住宅房屋转让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财产办理有关法律手续】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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