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在入职公司时,公司要求其签署了一份《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
而在2019年5月22日,郭某为公司运输油罐车时,行驶途中,相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一辆货车因操作不当越过道路中线,与郭某的油罐车相剐碰,致郭某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张某负事故全责。
事后,郭某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公司却以郭某入职时签署的《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为由,拒绝承担任何后果。
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不能由用人单位和职工自由协商决定。
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所以郭某的《自愿放弃缴纳“五险一金”承诺书》是无效的。
因此,公司还是得承担起应负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