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八十条解读

2024-07-12 10: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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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原文】

  第八十条: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及其职权的规定。

  营利法人设立权力机构是公司进行内部治理的需要,也是维护股东权益的需要。股东是公司财产的所有者,虽然他们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每个股东都有表达其意见的权利。股东会、股东大会就是由公司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对公司一系列重大问题发表意见,作出决议的公司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营利法人权力机构的职权有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权力机构还行使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例如,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等。

  权力机构不同于执行机构,不执行日常事务,也区别于监督机构。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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