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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双方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在这样“闪离”的情况下,彩礼应如何返还?近日,莱阳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依法对彩礼返还事宜作出了合理判定。
案情简介
2021年,原告孙某与被告吕某经人介绍认识,2022年9月,原告与被告订婚,在订婚当日,原告给付了被告彩礼51800元及“三金”42000元。2022年11月双方在莱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双方共同生活至2023年6月。原告孙某起诉至莱阳市人民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并判决被告返还彩礼及“三金”共计93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为缔结婚姻关系,订婚后男方通常会给付女方一定的财物,即给付彩礼等礼金,是一种重要的民间习俗。通过庭审中对相关证据的质证,法院认定案涉彩礼及“三金”的数额共计93800元。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如何确定彩礼及“三金”返还的具体比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考虑到双方婚后仅共同生活半年多,被告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建立非正当男女关系,对双方婚姻关系破裂存在较大过错,据此,法院综合认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及三金款项80000元。一审法院宣判后,被告吕某提出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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