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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张三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甲公司没有盖章,但是张三签字了,甲公司是否需要履行该合同并承担责任?
答:通常情况下甲公司要承担责任。新公司法第11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张三以甲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其行为就是甲公司的行为,除非乙公司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张三是在超越其权限的情况下仍然与张三签订合同。
张三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了第三人损害,公司也要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按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向有过错的法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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