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购房者可能有权要求退房,但具体能否退房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开发商的宣传资料符合上述构成要约的条件,那么与宣传不符时,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房;如果宣传资料仅为“要约邀请”,在法律上对开发商无约束力,购房者就不能基于广告宣传要求解除合同。
例如,开发商宣传小区内将建设某个具体的配套设施,而该设施对购房者决定购买房屋以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且该设施属于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但实际并未建设,这种情况下,宣传内容可视为要约,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然而,如果开发商只是一般性地描述房屋的优点或使用了一些夸张的形容词,如“黄金地段”“环境优美”等,这些通常较难被认定为要约,不能作为退房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