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业绩不达标为由辞退员工有先决条件

2024-08-20 17: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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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老王入职一家外资企业A公司处从事销售经理岗位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天,A公司的人力资源总监老张约谈老王,说老王管理的销售团队人数达60至70人,公司每月支付销售团队的工资总额高达30至40万元,而该团队销售业绩不佳,致使公司经营困难,老王作为销售团队的领导负主要责任,公司希望老王能引咎辞职。

  老王当场便表明了自己的立场,认为销售团队业绩未达公司要求,主要责任不在自己,而是公司负责人对中国市场的不了解,制定了过高的销售目标,自己不可能主动离职的。

  次日,A公司向老王送达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记载终止原因为业绩未达公司要求。老王认为A公司系违法辞退,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但是,A公司认为老王有过错,拒绝支付经济赔偿金,只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不一样的看“法”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A公司认为老王管理的销售团队业绩不达标负主要责任,其在未对老王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情况下,直接辞退老王,属于违法辞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以及第八十七条之规定,A公司应向老王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温馨提示

  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具备法定事由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首先,若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当先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若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其次,当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并应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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