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帮忙倒车撞伤车主,保险公司赔不赔?

2024-09-14 11: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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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3月,车主小王和小李去游玩,由于对游玩路段不熟悉,无意间把车开到了一条断头路上面。小王欲将车辆倒回正常行驶路段,无奈因自己车技不行,多次倒车均未能成功倒出。小李见状要求自己倒车并要求小王在车后面进行指挥,小王在指挥小李倒车的过程中无意被撞到。小李在报警通知保险公司后立即将小王送进医院,后交警认定小李负全责。小王在治疗完毕后,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保险公司以车主不是保险理赔主体为由拒绝理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本案例中,小李作为投保人小王允许的驾驶人致使投保人小王遭受损害,事发时投保人小王并非在涉事车上,因此交强险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由于商业险是合同险,所以对于事故中的赔付基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的约定,在商业保险条款中一般会出现“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以及投保事故发生时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等免责内容。换言之,若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已清晰界定,保险车辆所致被保险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可免责,则即便此类人员下车后身份转变为“第三者”,其作为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不因物理位置的转换而变更。此类商业险条款,免除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中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若证据不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在涉案车辆投保时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则该条款将不产生效力。司法实践中,合法司机及车内乘员在遵循正常下车流程后,其身份即转化为“第三者”,不再被视作“本车驾驶员”或“车内乘客”。若此变化后的身份因保险车辆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若以受害者原本为“本车驾驶员”或“车内乘客”为由拒绝赔付,人民法院将不予采纳此抗辩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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