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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创投领域,“对赌条款”很常见,几乎是投资协议的标配,相应的,股权回购权法律性质如何、如何确保其法律效力、如何防止权利滥用,就成了实务中相关主体非常关注的问题。
2024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其中关于“‘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权性质及其行权期限如何认定?”的答复,一石激起千层浪。本文从实务操作的角度,对相关问题进行粗浅分析。
1、股权回购权属于债权请求权还是形成权?
笔者认为,股权回购权包含两部分权利:一个是主张回购的权利,此权利属于形成权,有行权期限限制,适用除斥期间制度;另一个是请求支付回购价款的权利,该权利符合请求权的特征,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2、股权回购权行权期限如何界定?
如上所述,股权回购权首先是一个回购权,如果双方对行权期限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期限行权即可。这个约定的期限,理论上可长可短,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行权期限,根据上述最高院的答问,行权期限不超过6个月。股权回购权其次是一个请求支付回购价款的请求权,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从行使回购权的次日开始计算。
3、股权回购权如何行权?
股权回购权首先是一个回购权(形成权),只需通过向对方发函或者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对方即可(无需提起诉讼),此时,对方就产生了一个支付回购价款的义务,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对于实务中存在的很多没有约定行权期限的对赌协议,可尝试在具备行权条件时重新达成协议约定行权期限,延长行权期限,这样也可解决对6个月行权期限的焦虑和恐慌,毕竟是否行权,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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