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纠纷,买受人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2024-09-26 1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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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网络购物中,通常形成三种合同关系,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和销售者、消费者之间分别形成平台服务合同关系,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当事人既可以向买受人住所地/收货地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前述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如果原告向不同的法院提起诉讼,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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