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以上规定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超出法定时间而应当支付的加班费,因此劳动者在没有单位安排的情况下而自行加班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费。例如,劳动者因为自身能力不足,为了完成正常工作,早上班或者晚下班的。此时,用人单位应当保存全体职工的考勤记录、工作安排材料等证据用以证明单位不存在安排加班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