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认定规则11

2025-01-19 09:2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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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人构成缔约胁迫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以给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权益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胁迫。”根据上述规定,第三人胁迫的构成要件为:

  (1)胁迫人是缔约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2)胁迫是向对方预告将来的损害,并且声称自己有能力令损害发生的行为。胁迫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二是胁迫者以直接面临的损害相威胁。需要注意的是,将来发生的损害必须是受胁迫者可以相信将要发生的情况,并足以使受胁迫者感到恐惧。如果一方所实施的将要造成损害的威胁毫无根据,或者受胁迫者根本不相信会发生,则不构成胁迫。同时,直接或者将来发生的损害既可以指向被胁迫者本人,亦可指向被胁迫者的近亲属等。只要以对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荣誉、隐私、财产造成损害相要挟,均可构成胁迫行为。

  (3)胁迫人在实施胁迫行为时应当具有胁迫的故意,过失不构成胁迫。胁迫故意应当由两个意思构成:一是使被胁迫者产生恐惧心理的意思;二是使被胁迫者基于该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的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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