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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托引发的纠纷,就是请托人付款给受托人,但最终没有办成事未达预期,又向受托人要回费用的纠纷,无论是在司法实践还是网上讨论,都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请托类纠纷违背公序良俗,不应该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应该对此类起诉不予受理,否则会产生法院保护了不当利益的效果,从而助长了请托事项发生,反正请托不成可以再要回费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请托类合同违反公序良俗,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按照合同无效的后果产生返还款项的结论。与前一种观点针锋相对的反驳,如果法院不予受理,则放纵了受托人巧立名目索取款项再不去办事中饱私囊。两种对立的观点,却都有权威的裁判或者媒体背书,让人无所适从。
法律上称这种给付为不法原因的给付,也就是给付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民法典对不法给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此前的民法通则时,曾经规定了收缴制度。从朴素的法律思想角度考虑,对不法给付予以收缴,任何一方不得因此获利,是更加凸显社会公正的。但可能是因为民事案件中收缴制度难以落实,在后来的法律规定中取消了收缴,因此不法给付只能产生返还和不予返还两种后果了。但两种后果或者鼓励了请托人,或者放任了受托人,如果按一半返还似乎更是平衡了双方利益,无论是鼓励哪一方,都是对社会大众的不公正。到底能不能有一种方法,合乎法律规定,又能遏制这种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
立法机关必然也有此种考虑,但最终未作出规定,可见对此种问题很可能没有一刀切的裁判规则,没有一劳永逸的方式,哪怕放任导致各种裁判层出不穷,各方讨论各执一词。
个人认为,请托事项与不法给付还是有一定区别的。请托的内容可能五花八门,有的违背法律规定,有的破坏社会公正,所以对请托的事项应进一步的细分,分别寻找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恰当处理方法。对于涉嫌犯罪或者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请托事项,例如请托办理偷漏税、偷渡等规避法律规定的事项,应以涉嫌犯罪为理由,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或者根据实际情形以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将案件交由有权机关处理,民事纠纷则驳回起诉。对于违背公平竞争的请托找工作、入学等,走后门的行为违反了一般的社会公平、诚信原则,一律不予受理则给职业的中介人极大的获益空间,而哪怕钱财散尽也有人愿意争取更大的请托利益,因此应考虑按照合同无效返还所得财产的方式处理。还有可能有少部分合法的请托,例如利用个人资源办理贷款、提供信息等,应属于合法事项,可以按照委托合同或者中介合同的法律规定处理。
有一句话个人认为是始终颠簸不破的,就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明确法律规定是具体问题的一种情况,我们依法适用即可,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也是具体问题的一种情况,我们需要结合请托的具体事项,具体分析应适用驳回起诉还是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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