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具有强制性。
虽然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具有天然的相关性,二者的共同目标都是对职业伤害进行补偿。且雇主责任险很多保单条款脱胎于《工伤保险条例》,但根据保险人及投保人的约定进行了适当调整(或通过附加24小时意外险扩大保险责任,或通过除外工伤保险赔偿范围等缩小了保险责任),由此导致两险种存在诸多责任竞合。但雇主责任险保险属于以用人单位对员工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而非以员工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在保险合同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利益应归属于被保险人。
在工亡职工家属通过行使代位求偿权获得保险公司应向用人单位支付的保险赔偿款时,这部分工伤待遇可以用保险公司支付的雇主责任险理赔款进行冲抵,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这样可以确保工亡职工家属获得足额的工伤赔偿待遇,同时避免双重赔付,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雇主责任险转移雇主责任风险这一根本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