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8岁的人可以办理银行卡,相关法律依据及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独立办理银行卡。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这表明,未成年人在满足一定条件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况下可以申领银行卡。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未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能办理银行卡,只是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为未满18周岁的人办理银行卡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此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需由监护人持身份证、户口簿陪同前往银行办理,部分银行可能只需监护人出具相关有效身份证件及监护关系证明。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自行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到银行网点办理银行卡,也可以由监护人代办,需要出示监护人、未成年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户口本等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