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因双方之间对工程结算产生争议,而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形。如果对司法鉴定结论(初稿)未及时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的依据及证据材料,导致错误的鉴定结论被认定的法律后果。为了防范上述风险,施工单位可采取下列措施:(1)企业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凡涉及到相关事实需由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时,应当全面积极配合鉴定机构的工作,为鉴定机构提供相关资料或材料;
(2)在鉴定机构作出初步鉴定结论或正式鉴定结论后,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3)向法院及鉴定机构提交书面意见,对于存在异议内容,进行论述并提交相关的依据及证据材料;(4)遇到鉴定单位不具有主体资格、鉴定程序严重错误、鉴定依据不足等情况,依法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