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专门用于进行赌博的场所。这种场所既可以由本人直接支配,也可以委托他人间接支配;行为人提供场所既可以是自己的住宅或者他人的住宅,也可以是旅馆、宾馆等提供的房间。至于,开设赌场的人是否直接参与赌博,以及开设赌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①“开设赌场”情形一般包括: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结合最高院关于开设赌场案件适用司法解释可知,下列情形按照“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等。
②“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曾多次开设赌场或者开设的赌场规模较大、影响恶劣的等情况。
结合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司法解释可知,下列情形之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