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未登记,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后的裁判规则探析——先售后押

2025-03-07 11:09:17

965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甲的房屋出售给乙,乙入住,未办理过户手续。又因甲与丙之间债的关系,将房屋抵押给丙。丙申请执行甲,要求拍卖房屋,乙请求排除执行。规则三:购房时间早于房屋抵押时间且购房人已实际占有房屋的,可以排除抵押权人强制执行。

  【评析】此类型属于案外人(购房人)乙以对被执行人(抵押人)甲将其房产“先售后押”情形下,排除申请人(抵押权人)丙的执行裁判规则认定标准。乙对执行标的房产享有民事权益能否排除丙抵押权执行,应当结合乙、丙对房产各自享有的权利性质、房产取得时间先后顺序、取得权利有无过错以及房产功能与属性特点等方面,对乙和丙所享有民事权益进行实体衡量后作出判断。乙与甲签订合法有效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已按合同支付购房款,所购房产是用于满足家庭基本居住需要,在抵押之前实际占有该房产。甲由于其主客观原因,没有及时配合乙办理过户登记,然后又将房产抵押给丙作为清偿债务保证,丙取得以房产担保价值为内容权利。

然而,乙物权期待权与丙基于债权且在后设定抵押受偿权相较,乙能够请求免除设定于房屋之上抵押担保物权负担,丙在行使权利时受到买卖债权先顺位限制,实际丧失对抵押物优先受偿权。同样,即使乙未实际支付全部价款,但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将剩余价款交付法院,也能排除丙的申请执行。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
相关法律文章